DSCF7871  目前在台灣大專院校中的學生自治,往往是行政權為大,也就是學生會相對較為活躍;原本三權分立概念下的「立法權」(學生議會)與「司法權」(學生評議會)在組織經營上就相對薄弱。隨口問起身邊朋友對於學生自治的印象,就是「辦活動」;參與學生自治的動機,也不外乎想要學習如何「寫企劃」、「拉公關」…等等,幾乎等同於「學生會」在娛樂活動上的表現。很少有人是因為想要關切「校園公共事務」而參與學生自治組織的,至於當他們反問起,參與「學生議會」能學到什麼時候,我想,學習如何有效的開會、學習對議事規則的掌握,這事兒聽起來,還真不如去吉他社學幾個和弦、唱首歌來的好玩。

本文是「2013議事規則研習講座」綜合座談會的分享手稿。該活動是由政大議事規則研習社舉辦,在學員們歷經7/29至31的講座後,已經知曉了諸如動議種類與位階、委員會運作、組織章程與三讀、修正案… 等議事規則,最後的綜合座談中,將從學生自治的視角,檢視「議事規則」可能的侷限與助益。本文的主要論點在於,在「程序正義」的基礎上,仍有必要對議事規則有所掌握,但是在整個校園民主化的脈絡中,學生議會仍須經營與學生社群的互動,避免「議事規則」成為公共參與的門檻。

學生議會作為「立法權」的體現,在學生議員的選出辦法中,基本上是從各系中選出代表,至於多少員額才有一個席位,各校辦法不一而足。在組織運作上,學生議會是以「大會委員會制」,有別於學生會的「大會首長制」決策是以「首長制」,學生議會/ 學生代表會的決策是採「合議制」,因此學生議長/ 學代會主席是虛權。立法權作為制衡行政權的設計,學生議會主要專責監督學生會的預決算、並監督學生會的運作。然而,在運作的狀況上,前述的理念卻不一定能落實,而會變成兩種極端的狀況:一是學生議會作為學生會退休幹部的去處,二是相互制衡的機制卻激化成兩者的對立。

第一種狀況,主要是囿於目前一年一屆的交接過程,在組織傳承上面臨相當大的侷限。因此,學生會資深轉任議會,便能藉由監督機制、延長經驗傳承的時間,但是卻會陷入「老人干政」、「資深就是學問深」的狀況,簡而言之,就是「人治」;這種狀況,加上學生會本身公共性的喪失,連帶的學生議會也變成裙帶關係的網絡,整個學生自治圈就會變成一群人自己玩自己的遊戲,越玩越式微。第二種狀況,通常是學生議員直接依辦法產生,在缺乏學生會的行政經驗之餘,雖然少了人際網絡的牽絆,但在想要與學生會的抗衡下,有時會上演雞蛋裡挑骨頭的劇碼,讓後陷入惡性循環的對立中。這種兩常見的學生議會運作瓶頸,都再再彰顯了掌握「議事規則」能力的重要性。

從議事規則的觀點來看,第一種狀況,如果能有效的將檢討經驗轉化成會議記錄、然後與學生會一起聯手爭取學生權益,我想,至少會是一個好的結果。可是往往看到的都是「以老賣老」,因為複製了學生會「首長制」的決策過程,對於基本議事程序、以及委員會的運作,都付之闕如;而這幾個環節,正是學生議會何以是「虛位首長制」的關節。再加上「資深就是學問深」的關係,此類型學生議會大概也不會以什麼好的章程產出,更別提對三讀程序的掌握了,但是作為一個體現「立法權」的單位,卻沒有好好的立過一個法,這不是有點諷刺嗎?至於第二種狀況,就是在「預決算案」上大作文章,因為這是最實質「監督」學生會的方式,而把修正案、動議位階玩到底的同時,也造就了「學生自治」內部的對立,不但更難在校方制度上,與學生會聯手跟行政體制抗衡、也在某一種度上,把「學生自治」玩死了。

回過頭來看,全校選出一個行政首長(學生會長),是要來履行學生自治中的「行政有能」;而各系選出代表(學生議員),則是要代為監督行政權的落實,體現「立法有權」的理念。兩者的平衡,其實需要「議事規則」的知能,在實際的運作上,一方面秉持「程序正義」,進而推展校園民主的深化。「程序正義」說的白話點,就是「決定該怎麼做」,基本上在諸位第一天的「會議總論」、「基本議事程序」中都講過細節了,在此暫不贅述。一個有思考力與判斷力的組織,絕不是按表操課,可是很多學校的學生會,都是拿著前一屆的行事曆,做完就算,很少真的從學生主體性出發、考量到校園民主化的課題,都是把活動辦完就算了;然而,如果真的要有些創新的作為,如果在無先例可參考的狀況下,上述的議事程序,正是落實「責任政治」的依據。從這個角度而言,掌握「議事規則」其實就是掌握了一個有效率的民主工具:利用投票、委員會賦權、動議位階、修正案等議事工具,可以確保最後的產出至少在程序上是合宜的,再加上完整的會議記錄,理想上就能維持某一程度的經驗傳承。這種憑藉制度的經驗傳承,絕對會比依賴「人治」的傳承要好很多,也能相對有效的累積經驗。

這種經驗累積之所以重要,是因為在很多學生權益的爭取上,校方往往會使出「拖」字訣:哪屆學生自治幹部有sense,就拖到一年以上、等他們交接之後,至少表面上就會「沒有問題」了。爭取學生權益並非一朝一夕之功,無論是打造性別友善校園、或是討論門禁議題、無性別宿舍、退/ 休學門檻,實質上的經營,都是需要時間累積得。換言之,如果是學生自治幹部開口、校方採納就解決了的事,那麼,厲害的是校方的行政效率,而不是學生自治幹部的功勞。所以在前段,簡述了何以藉由制度化的經驗傳承是重要的,這也同時提醒了「程序正義」在推展「校園民主化」的過程中,其實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。

然而,有議事規則經驗的學生自治,是不是就能順利推展「校園民主化」?或是反過來說,校園民主的深化,是否有了「議事規則」便足以?我想,就以政大為例,答案其實是否定的。這之間的落差在哪裡?我想直接說出我的答案了:議事規則是必須,但只有議事規則並不夠。誠如先前所述,議事規則只是一個帶有民主意涵的工具,但這個工具並不是參與公共事務的門檻、並不能要求大家背得出九大動議位階、或是十個基本議事程序,才能參與在會議上提案、或提出對公共議題的想法。以政大或其他學校而言,就目前觀察所知,對於校園民主化著力最有成效,往往是異議性社團或者是社會運動,例如政大的種子社、野火社、或是「陸仁賈」等等;相關的社會運動,諸如勞動九五聯盟,曾與種子社在政大推動校園清潔工的調查,或是野火社,引進參與社會運動的人,在學校推動一系列的公共沙龍講座。

在這之間,能覺察到不同校園民主化的路徑,也就是學生議會跟議事研習社,在議題的推展上,其實沒有明顯的合作,即便這之間有人是重疊的。這兩者的路經,粗略的分法,就是體制內外的差別;異議性社團可說是體制外的游擊戰,而學生自治組織,則是體制內的陣地戰。這種體制內外的差別,正是校園民主化的骨架與血肉:議事規則如骨架,是一種基本程序的保障,硬梆梆的、卻是必須;而議題則如血肉,多元豐富、與校園生活息息相關、一脈相承。基本上只要是政大的學生,對於政大校方的政策,就可以有發言的正當性,不必經過議事的訓練,可是一旦這個建言內容要落實,勢必要經過議事程序,在校務會議上提案、經由表決之後進入會議記錄,然後依會議記錄擬定相關辦法等等;兩者其實是相輔相成的。

是以回過頭來,檢視「學生議會」的發展,其實議事規則就只是在會議上的一部分,而真正的課題,其實是議題的經營,以及與學生社群的互動。這也就是前段描繪了一個校園民主化的過程,「議事規則」所能扮演的角色,及其侷限。有時,我會覺得「議事規則」帶著一種菁英色彩,因為掌握這種民主工具的人,其發言才有機會進入議程,可是這是很有問題的,因為代議民主本身的制度設計,跟公民社會的經營還是有段差距,而在此間,培力公民社群、發展直接民主則是補足此一缺陷;大家應該都同意:我們四年投一次票選出來的人,並不能在所有的公共議題上,完全的代表我們,所以我們還要有「集會遊行」的權力/權利,本身也要有能發展議題的能力。相同的概念放到學生自治中,本文要指出的是,學生自治組織,要能呼喚出學生主體、維持校園公共氛圍,這都不一定是「議事規則」所能及的;而在會議中,無論是組織內部的經營,或是對校方的各級會議,「議事規則」就是一個相當有力的工具,因為我相信,認真開會的人員很少,而別提懂得「權秩申會」 、甚至知道「動議424」 是什麼東西的人了。

總而言之,本文試圖勾勒「議事規則」在「校園民主化」中所能扮演的角色、以及可能面臨的侷限,並藉此指出學生自治如何運用此工具,在校園中構築出程序正義的同時,也期待藉由不同場域的競合,能進一步推展校園的公共化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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